1. 加快立法,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由于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影响了政策落实的效果和执法监督力度,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从国外的经验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都是在 “工业化 ”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以后,到工业 “反哺 ”农业的时期开始启动的。目前,我国工业化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开始进入工业 “反哺 ”农业的时期,已具备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时机和条件。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要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项制定法规,然后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使社会保险管理有法可依。二要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
2. 突出重点,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优抚等五个方面。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是 “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 10~ 20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并逐步完善与提高;在中等发达地区,应先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逐步全面推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重点是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搞好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循序渐进地全面展开。
3. 统一管理,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率
当前,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机构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管理社会保障费。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经验,确立由社会自治组织经办社会保险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现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财政始终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关键是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对社保资金实行全程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此外,还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网。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实现现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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