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者和用人单位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伤者身份证或暂住证;
(4)工伤医疗首诊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上下班工作记录卡;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复印件);
(7)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事故的);
(8)道路交通示意图(机动车事故的);
(9)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属暴力人身伤害的)。
42、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有何规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43、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应提供工伤员工医疗的有关材料和有效票据。所提供票据应与病历本上的日期名字一致,中成药必须打印用药清单,同时工伤员工应填写《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或提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4、上下班途中哪些情形属工伤
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属工伤认定范围。
4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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