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医疗保险是否可以不参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规定,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一样,都必须参加,否则就是违规、违法。
56、综合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是多少
答: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如下:
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 30%
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 40%
45周岁以上在职人员 50%
退休人员 60%
其中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由省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退休前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1.5%×60%计入个人帐户;剩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57、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1日起享受《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开始,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上的剩余金额可以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58、参保人医保个人帐户用完后超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医保个人帐户用完后超额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如下:
(1)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
(2)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须凭门诊病历(病历内有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项记载)、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收费收据和本人的《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等,于每年的7月1日后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核准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扣减自付额后才能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医疗费用起止时间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医保年度,在这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才能办理年度超额报销。)
59、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从2003年元月开始陆续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的审批权下放到市、区综合医院,因此到市、区综合医院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不必再到社保机构审批,只需到医院医务办或医保办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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