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
二、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经济组织”)负责对本村符合参保条件(含不缴费且符合按月申领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并提供每名参保人的个人资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增减员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予以确认。
(三)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须填写《广州市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2),连同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经济组织每月申报的参保人数及缴费标准核定其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经济组织需将经审核的《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二份),在当月报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
每月新增参保的人员,均需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
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标准变化的,经济组织不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当月的人数核定次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个人的缴费档次或经济组织的补助档次需要变更调整的,经济组织须提前一个月申报,次月起按新的档次标准缴费。
(八)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预缴条件的参保人,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3,以下简称《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预缴期满后,如没有再次提出预缴的,自动转为按月缴费。
(九)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应书面向经济组织提出趸缴申请,并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增减员申请表》和《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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