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出国定居的需提供: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证明、或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参保人本人的书面申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领取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的,应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需提供户口簿、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手续时,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如有多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需指定一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且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发放的形式
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直接划拨至参保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6号)同时废止。(来源: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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