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经济组织,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日内携带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于每月15日前进行当月第一次社保费划扣处理,对于社保费首次划扣不成功的单位,银行将在月底前多次划扣,各经济组织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养老保险费的,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
四、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办理
(一)提供的材料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月申领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户籍所在地的经济组织向当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1.《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4,以下简称《待遇申请表》);
2.申领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领人本人户名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采取不缴费、直接申领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需提供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证明材料。
(二)待遇发放的形式及时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每月的18日前直接发至申领人的银行存折(银行卡)。
(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时间及办法
经济组织每年3-6月份,应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村户籍居民进行生存情况的核查,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认证材料。对没有提供有效认证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对于重新验证生存的人员,予以补发。
五、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办理
(一)提供的材料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参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户籍所在地的经济组织向当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1.《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本人(参保人死亡的情况可提供继承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除上述材料外,另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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