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45岁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应从《实施办法》实施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在上述时段内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填写《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十一)缴费标准
按《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标准执行, 参见下表: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第六档 第七档 第八档 缴费和补贴办法
参保人 10 30 50 70 90 110 130 大于130 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经济组织 5 10 20 30 40 50 60 大于60 经济组织选择其中一档为参保人缴费,可选择暂不缴费
对应原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对应原农村农民缴费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政府补贴 个人 15 35 50 60 70 75 80 80 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补贴
单位 5 10 20 25 30 35 40 40 根据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确定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补贴。
如果经济组织确有困难,暂不给参保人补贴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中予以明确。
(十二)缴费标准的变更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经按《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或《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6号)的规定,按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贴档次,按其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水平和经济组织的缴费水平所对应的《实施办法》中相应的缴费档次确定,政府将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上述缴费分别给予补贴。
参保人、经济组织如需更改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助档次,需由经济组织填写《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所在区,到当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从次月起变更缴费档次。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二)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需提供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参保当月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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