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老伯2010年6月退休,今年7月2日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尚有余额38000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一次性领取。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市原来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的部分指“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而非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根据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亮点2: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案例】李师傅被车辆撞伤而住院,但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说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支付范围将进行调整,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调整医保不予支付范围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且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将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亮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案例】今年1月,小朱离职后因找不到工作而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费。6月,他患肺炎就诊,医疗费1000元,后从失业保险基金报销约700元左右。
新政策实施后,小朱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报销70%的医药费,而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本市原规定,则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报销70%的医药费。
本市调整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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