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全国各地社保查询 > 正文
 
上海实施《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解读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

  亮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案例】小戴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4100元。

  政策调整后,小戴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原来的20个月提高到23个月,增加3个月,即4100元×3=12300元。

  【说法】本市原规定的致残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发标准、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按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需注意,按新政策规定,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围是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亮点7: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基金先行支付

  【案例】大海工伤,被鉴定为因工致残5级。但其所在单位既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发生此类情况,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向单位追偿。

  【说法】本市原来关于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尽一致。

  本市原规定,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但对单位不支付的情形未作规定。

  按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在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性的同时,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