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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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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

  亮点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对象有所调整

  【案例】小蔡人称“啃老族”,几年前从大学毕业后,曾到两家企业工作,但都嫌工作太辛苦辞职。

  失业后,区职业介绍所给他介绍了多份适合他的工作,小蔡都以太辛苦等理由拒绝。他想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被批准。

  【说法】本市原规定,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包括“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而《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这一情形。

  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调整后的政策,强调了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意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考虑到“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人员确已退出劳动者序列,停止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仍保留这一规定。

  亮点5:工伤人员住院伙食

  补助费转为基金支付

  【案例】今年7月2日,小张工伤后在本地住院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确保了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按本市原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食宿费150元,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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