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8:生育保险计发基数
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案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王某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4000元×6月+6000元×3月+10000元×3月)÷12月=6000元。
【说法】《社会保险法》将从业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讲,就是先以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新政策执行后,原来企业中收入较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会有所降低。但一般来说,生育妇女相对较年轻,从业的生育妇女进单位时间不会太长,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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