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不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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