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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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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八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先垫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则办理。失业人员参加技能类及创业类的培训需预交培训费,对于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垫支培训费。失业人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补贴其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再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1年内未能再就业的不予补贴剩余的费用;

  (三)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应于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履行满3个月后的6个月以内,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按季度据实结算。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1年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交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青年见习学员上岗时由代理机构为其购买见习期间综合保险,并于当月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五)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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