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市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经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劳(2003)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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