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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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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划拨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市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经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劳(2003)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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