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贵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评审小组,负责对医保定点药店的评议、审查、审核。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另定。
(二)评审小组根据各药店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药店资格审查、审核,对符合计划定点要求的药店实行综合排名,然后报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定为医保定点药店。
(三)贵港市医保中心对获得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颁发医保定点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由贵港市医保中心(或委托桂平市、平南县医保中心)与医保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内容、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费用审核、控制等,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五)医保定点药店必须无条件提供费用审核的相关资料及账目清单,贵港市医保中心对合规的药品费用应按时足额结算。
(六)各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医保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报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处理,甚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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