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由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请核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核定表;缴费不满12个月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经社保分中心审核确定后,于每月18日前将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到工伤职工手中。
对于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每年1月份要通过本人单位向社保分中心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领取资格证明》。未能按时提交的,社保中心从2月份起暂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补交《领取资格证明》后,再对其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补支付。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同时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证明和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或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办理哪些手续?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核定丧葬补助金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同时申请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申报时要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经审核确定后,由社保分中心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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