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石家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石家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八)辅助器具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九、设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县(市)、区每季度按照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0%上缴市经办机构,用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使用。

  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5%留存,全市滚存总额不超过全市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50%。储备金一经使用,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由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县(市)、区提取的储备金于次年1月31日前上缴市经办机构。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当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级政府财政垫付。

  十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经办机构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同时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市经办机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建立有关档案,并协助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