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辅助器具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九、设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县(市)、区每季度按照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0%上缴市经办机构,用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使用。
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5%留存,全市滚存总额不超过全市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50%。储备金一经使用,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由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县(市)、区提取的储备金于次年1月31日前上缴市经办机构。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当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级政府财政垫付。
十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经办机构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同时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市经办机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建立有关档案,并协助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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