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情况;
制定全市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和调查工作,负责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
制定费率调整办法,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等。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情况;负责本辖区县(市)、区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和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等。
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各级经办机构按照“三”中规定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负责收缴工伤保险费;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负责选择本辖区内医疗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等。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等。
二十一、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费以及工伤认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十二、本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方案自《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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