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
《通知》规定,“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从市解决“老工伤”问题办公室审核确定的下月起按照现行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老工伤”人员中1-10级伤残职工(含已退休人员)从市解决“老工伤”问题办公室审核确定的下月起,继续发生或旧伤复发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中1-10级伤残职工(含已退休人员)从市解决“老工伤”问题办公室审核确定的下月起,继续住院或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号)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原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必须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方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所需资金“老工伤”人员不必承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所需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的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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