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1996年8月1日张家口市实施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现仍由企业支付的,经核实后按现行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要求企业一次性缴纳费用。
1996年8月1日张家口市实施工伤保险统筹后至2003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中断缴费后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按现行标准由原企业一次性缴纳5年的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至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中断缴费后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按现行标准由原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患者按照伤残等级由原企业一次性缴纳2-8万元医疗费用后,将旧伤复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一级的8万元,二级的7万元,三级的6万元,四级的5万元,五级的4万元,六级的3万元,七级的2万元。因瘫痪长年卧床不起、植物人等“老工伤”人员,要按照其前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用,由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费用后,将旧伤复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所需资料
据介绍,在对“老工伤”人员的资格确认上,对已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提供原认定和鉴定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明由参保单位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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