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企业一直按工伤对待并发放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由参保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确认后纳入工伤统筹。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企业按工伤人员对待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一直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职人员,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已经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待遇复核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对“老工伤”人员进行待遇复核,确定相关待遇标准。待遇复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参保单位2010年各月支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始证明材料。
市社保经办机构对纳入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建立工伤职工管理档案,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情况、资格确认资料、待遇复核资料等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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