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职工因工负伤到外地治疗时,因医院床位少,一时不能住进医院,其旅馆费和膳费如何处理?
根据(64)中劳薪便字68号文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后因当地无法医治,经领导批准需到外地治疗时,又因医院床位所限或人院前观察期间,一时不能住院,暂住在旅馆内其膳费和住宿费,可以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时的待遇处理。
财事字332号文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期间,因医院确实没有床位而不能及时住院的,其旅馆住宿费也可以比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10.职工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肢、镶牙、补眼的费用由谁负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肢、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11.职工因病、因工负伤住院,医院收取的暖气费由谁负担?
根据(78)财事字332号文规定,职工因病、因工伤住院期间,医院收取的暖气费,可由职工工作单位凭医院收据报销。
1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怎样安置?给予什么抚恤待遇?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企业营业外”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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