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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能否享受“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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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40年前的工伤职工,满心期待被纳入社会统筹保险之际,却赫然发现工伤还有“新老”之别。对鉴定级别以及待遇保障困惑不已的他,奔走多日仍然得不到满意答案。

  2007年2月1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俞某的请求。但公司认为俞某的工伤及评定工伤伤残等级均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其工伤待遇应适用旧规定,而裁决却按新规定计算。遂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俞某工伤鉴定时间确在2001年,但考虑到双方当时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一直维持着,直至2006年11月22日双方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郭玉红

  嘉宾: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磊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

  主持人:“老工伤”与“新工伤”有何不同?

  贾立军: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所谓“老工伤”实际是指在此之前的不同历史时期,因执行当时的工伤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虽未经劳动保障行政机构认定为工伤,但确属工伤并且用人单位也实际按照工伤人员对待的各类情形。上述“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供给与保障多由用人单位负责。

  林磊: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认定程序、待遇标准、待遇支付渠道均有所不同。2004年《条例》施行后新工伤的认定必须经法定工伤认定机构予以确定,否则不会作为工伤对待;但老工伤人员依各个不同时期具体情形不同,既有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的,也有用人单位认定为工伤实际按照工伤予以对待的情形;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均按2004年《条例》标准统一执行,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同时设立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逐年调整以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水平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则各不相同,一般取决于工伤职工和单位之间协商确定。老工伤情形至少有两个弊端:一、用人单位不堪其负,包袱沉重,不能实现工伤保险统筹后化解具体单位工伤风险的目的;二、工伤劳动者待遇予以保障的程度不高,如遇单位效益不好,工伤待遇往往难以保障。

  贾立军:2009年,兰州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门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该文相应制定了《兰州市确认“老工伤”工作程序》,对申请者的范围对象、申请时间、公示要求、申报材料、受理机构和支付项目、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管理后,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康复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和冬季采暖费等7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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