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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能否享受“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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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40年前的工伤职工,满心期待被纳入社会统筹保险之际,却赫然发现工伤还有“新老”之别。对鉴定级别以及待遇保障困惑不已的他,奔走多日仍然得不到满意答案。

  林磊:虽然俞某的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但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2006年才解除,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俞某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法本身具有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性质,在特定条件下,当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当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贾立军:由于历史造成的事实原因,老工伤人数庞大,情况复杂,各省、市、自治区的政策又不尽相同,所以国家最好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此,我认为:首先,在工伤认定环节,只要“老工伤”符合当时的工伤认定条件,有原始凭据可查,就应当承认其工伤认定是有效的。对于从国有破产转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已经退休的人员,以前曾经从事有毒有害等可能患职业病的,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应当予以工伤认定。同时应当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通过法定的健康体检,对职业病尽早发现尽早解决。

  林磊:其次,在工伤鉴定环节:如果“老工伤”或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复查鉴定,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其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最后在待遇给付环节:“老工伤”和“新工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待遇、医疗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待遇等方面,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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