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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能否享受“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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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40年前的工伤职工,满心期待被纳入社会统筹保险之际,却赫然发现工伤还有“新老”之别。对鉴定级别以及待遇保障困惑不已的他,奔走多日仍然得不到满意答案。

  林磊:老工伤待遇纳入社会统筹的政策,对于一些工伤认定和待遇享受原由养老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十分给力。因这部分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过去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这就会造成部分工龄较短的人调整幅度偏低,有失公平,将来则能正常参加调整机制而不受工龄所限。

  主持人:案例1中许海对工伤级别的认识是否正确?

  贾立军:工伤级别是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后,政府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组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等级评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1级,最轻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国家有具体、详尽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林磊:本案中许海认为,伴随着自己工伤部位增加必然导致级别提高的观点,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级别的确定并不必然和部位的增加成正比。实践中不排除部位增加但级别并不提高的可能性。

  主持人:许海执意不服鉴定结论,有何途径解决呢?

  贾立军:许海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同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林磊:除了在法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或复查鉴定,还可以进入司法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许老先生如果经鉴定后其伤残等级确系4级,那么其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是会相应提高,但其并不在此次我省因工伤残职工津贴提标的调整范围内。该通知规定“已按相关文件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主持人:案例2中俞某的请求何以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支持?

  贾立军:应当说,仲裁委及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正确的。对7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后者增加了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要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由此引发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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