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取代自2004年施行的《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习生、个体户雇工被纳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
据了解,自2004年《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62.2万人,参保覆盖率达到46%。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及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新规的出台将从哪些方面给予我们更多保障?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昨日,早报记者咨询了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匡恒,结合具体案例对新规进行解读分析。
工伤保险新增两类人员
对比新旧两个法规,新规中新增了学生和非全日制职工。新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即使在实习期,实习单位和学校也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
此外,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新规明确工伤认定不收费
按照新条例规定,我省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包括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关于工伤认定的收费问题,新条例中这样明确规定。而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作为新增内容,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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