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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规定:受工伤单位先垫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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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起,《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取代自2004年施行的《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习生、个体户雇工被纳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

  案例2:

  就读体育师范专业的大四学生张某在一中学进行专业实习,在给学生上武术课时不慎扭伤脚踝,张某被学生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00元。

  提问:

  张某的脚伤是否属于工伤?他的医药费应该由谁出?如果张某就读的学校和实习学校均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那该如何处理?

  匡恒解答:

  按新条例的规定,张某的脚伤属于工伤。如果就读的学校和实习学校给他缴纳了工伤保险,他的医药费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均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他的医药费就应当由就读学校和实习学校共同承担。

  案例3:

  小周在上班期间双臂被自己操作的机器碾断,被评为2级伤残。

  提问:

  是否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新旧两个法规的规定,赔偿标准有何变化?

  匡恒解答:

  新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之前相比,赔偿标准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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