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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规定:受工伤单位先垫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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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起,《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取代自2004年施行的《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习生、个体户雇工被纳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

  将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在新条例出台后,有人指出新规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实际是否真的如此,匡恒对此持肯定态度。他认为,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这就确保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避免了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受伤职工索赔无门的情况出现。

  案例分析

  案例1:

  21岁的职校女学生小梅在实习单位为她租的房里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触电身亡。小梅的家长找到学校时,学校说他们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小梅实习所在的单位,也因小梅没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承担主要责任。

  提问:

  按照新条例,小梅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范围?谁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如何赔偿?

  匡恒解答: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小梅的死亡按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当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房东以及热水器生产厂家、销售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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