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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上下班途中车祸工伤认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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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已达1.4亿人。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其自身的不足,需要进行修改。

  这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继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关于工伤保险的第二次全社会参与的热烈讨论。这一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规修改将为广大职工带来什么?是否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的工伤问题?在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之前,这部法规的修改又能够承载多少期望?本报从今天起开辟“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专栏予以深入解读。

  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今天是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第10天。截至今天18时,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意见征集系统显示,已有3681人参与。

  自7月24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一公布,意见稿中的一大变化: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情形删除,立即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删除后替代性保障应予完善

  2008年4月,北京的张成(化名)在上班路上被车撞倒,手腕受重伤落下残疾,再也不能干重活了。后来他从肇事司机那里得到了3万元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路上机动车伤害算工伤,调解后单位又给了他两万多元的工伤补偿金。尽管钱不多,这对张成多少是个安慰,现在他用这些钱当本钱,在农村老家做了个小生意。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这一条款,张成表示不赞同。他认为,有了这一条,劳动者权益才会更有保障。

  官方对删除这一条款的一个解释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北京市民杨祥在一家计算机公司上班,他认为,删除这一条款有其合理性,“不管怎么样,有人赔钱就行了,再说上下班路上也不能算确切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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