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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上下班途中车祸工伤认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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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已达1.4亿人。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其自身的不足,需要进行修改。
  实际上,在这一条规定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较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范围。试行办法在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时,同时规定:必须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原文照搬这条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认定为工伤,更多劳动者因此受益。

  “近年来,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完善,各个领域的人们正逐渐享受到越来越完善的社会保障待遇。”于欣华认为,整个社会保障的方向与原则是社保不断覆盖更多的人群,而将已经覆盖到的人群再推出去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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