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出台《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保障工伤职工的合理医疗需求。
据了解,新制度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医疗费就地结算
今后,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跨区域的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即可,极大地方便了工伤职工就医。
《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在本市任何一家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符合“三个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每月应按照工伤医疗费实际结算额统一进行核算。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联网,实现工伤医疗待遇的网上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满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统一使用工伤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参保人员的诊断、住院医疗用药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求的基础信息。
227个医疗项目可以报销
我市还将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既保障全市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又可减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负担。具体项目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rss.qingdao.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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