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组织工伤保险医学专家进行审查,属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规定处罚;对冒名、挂名等骗取工伤医疗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职工在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工伤所发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人均门诊或者住院医疗费,在标准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支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境外发生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不予支付。回国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到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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