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急救、抢救所必需的用药、诊疗项目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需要实施救治。
工伤就医需用专用病历
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必须使用工伤保险专用病历,主治医生应按照专用病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病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还规定,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工伤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称“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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