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肢、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11.职工因病、因工负伤住院,医院收取的暖气费由谁负担?
根据(78)财事字332号文规定,职工因病、因工伤住院期间,医院收取的暖气费,可由职工工作单位凭医院收据报销。
1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怎样安置?给予什么抚恤待遇?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企业营业外”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10~30%。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计发。其中:工资减少11~20%的,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10%;工资减少21~30%的,为残废前本人工资20%;工资减少30%以上的,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30%。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13.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调作轻便工作后没有降低原来工资的,发不发因工残废补助费?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调作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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