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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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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

  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如何实现对受害职工的有效救济,又能兼顾生产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发展社会生产,是各国立法界和司法界都关注的重大课题。作为一个经济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但由于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我国的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对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地伤害,同时也对于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赔偿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又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救济方式也多种多样,目前主要的是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法律救济机制。这两种救济机制之间有关联也有区别,在对于工伤侵权受害人的救济上各有长短,但就两种机制如何适用的,我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充分协调发挥好不同救济制度的作用,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伤保险救济

  工伤,也称工伤事故,狭义上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发生的人身损害。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由法律直接列举工伤的范围,不属于法定列举范围的伤害排除在工伤之外。

  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常会遭受人身伤害,现代法律制度为劳动者遭受工伤提供多种救济机制,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劳动法上的工伤保险赔偿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如何适用这两种工伤救济方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者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作而致伤、病、残、死亡,其本人或者亲属依法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赔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工伤保险的立法意义,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的一种社会保险,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其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全体职工,而不论其用工形式和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其目的不仅在于对受害者的事后救济,还在于对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于社会化救济方式和个人化救济方式。社会化救济方式属于社会法按照保险机理推行的旨在为社会弱者提供更多特殊保护的救济方式,属于分散风险型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通常按照非讼形式解决纠纷,实行无过错责任,即便采用诉讼形式,原告也无需证明被告主观上的过失,且只赔偿财产上的损害,无精神损害赔偿。而个人化救济方式是民事侵权法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无差别的救济方式,属于填补损害的救济方式,依赖于对抗制的民事诉讼模式,依赖于居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推进诉讼进程,诉讼周期较长。填补损害和分散风险成为当今侵权法的两项基本目标,单纯从侵权责任法制度内部入手,无法满足分散风险的现实社会需要,在侵权责任制度外创设社会化救济方式来分散社会风险,是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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