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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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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
  (三)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即指受工伤的劳动者既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又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从而使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获得最大的利益保护,也就是理论界所称的“双份利益”。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最大程度的保护了社会弱者的利益,也有效的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预防机制。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违背了公平原则,且与工伤保险和立法分担风险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立法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不符,容易使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害。因而,该模式极少适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原则上都不允许因工伤而获得双重利益。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即工伤发生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一般来说,这种模式承认受工伤的劳动者须首先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给付,然后就其填补损害的不足部分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较为合理的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利益,比较符合立法目的和公平原则。但其缺陷在于程序繁琐,司法成本较高。

  四、我国立法现状

  (一)中央立法规定

  1.全国人大

  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确定了工伤保险赔付优先原则,但是该条文后半部分规定得比较含糊,因此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不一致。有的人认为立法的意图是在工伤保险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即认为全国人大采用的是补充模式。还有人认为本条是指受害职工可以获得双重的保障,采用双重模式。可以说,这两种说法都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因此,造成了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是各不相同。

  2.国务院

  依据1992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职工可以先依照民事程序从第三人处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再从用人单位处领取劳动保险待遇,即受害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不过这与前面所述的双重模式有所区别,前述双重模式受害职工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民事赔偿,没有先后顺序之分,而本条则要求首先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然后再获得一定的保险待遇。这样,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场合,受害职工可以获得双重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办法即行废止。但是新法回避了这个问题,旧办法的影响仍然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许多人采用了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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