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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给建筑业农民工上了“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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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5月1日开始,对于没有单位、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人,建筑单位应在开工前按项目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职工因工受伤及职业病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建筑企业两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通常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缴费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相应费率。近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并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办法》执行。

  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办法》增加参保强制手段,建筑单位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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