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人员有以下六类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生育待遇: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②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③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医疗费用;④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⑤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⑥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
4、如果单位为男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而该男职工妻子无该保险的情况下,男职工是否可以在本单位领取保险金?领取比例是否与女职工一致?
答: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