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必使招数
2010年底,53岁的江先生与家人预定了一家旅游公司推出的6晚8天“澳洲大堡礁逍遥纯玩”团体游,支付了旅游费用共计108300元。经旅游公司推荐,江先生等4人每人还购买了一份“安心游”旅游保险。出境游玩到第四天时,旅行团被告知,澳洲大堡礁发生飓风,原计划游程受阻,不仅大堡礁这一精华景点没游成,江先生等人还被滞留在澳洲的黄金海岸,几天后才得以返沪。
事后,江先生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单上列明了“旅程延误900元、行李延误1500元、随身财产受损1500元、旅程变更7500元及事涉慰问费用补偿8000元”等事项。不料,保险公司却表示,江先生保单上陈列的理赔项目另有解释,为此出示了一份江先生从未看过的长达12页的“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每项赔偿事项都有附加的前提条件,依据这些附加条件,江先生显然不符合要求。江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列明的项目赔偿其人民币19400元。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条款未交付到原告江先生手里的责任却是另一番说辞,其表示,保单和保险条款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被告未将条款交付给原告,则不构成保险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签发了保单,故原被告保险合同关系应该成立,但被告却未履行交付保险条款的法定义务,故保险责任不应依据保险条款而应按保单上所载明的内容加以认定。
“仔细看清每项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并不容易,但是认真看一份保单却并不难,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单中明确写明附有条款的,一定要向旅游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索要一份详细的条款,以免双方以后产生争议。”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副庭长林晓君提醒道。
无独有偶,在一起“驴友登山猝死”案件中,保险公司也提出了合同无效的主张。
小娄是一名热爱登山运动的半专业登山队员,在一次登山旅行中意外猝死。小娄父母悲痛之余得知,活动组织方为队员统一购买了保险,意外身故险种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当小娄父母向保险公司进行旅游意外伤害险的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时,保险公司首先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小娄签字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
确实,按照2002年颁布的《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第34条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在新《保险法》的体系下,同意权的行使将不再强行要求“书面形式”,如此一来,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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