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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用人单位“性别亏损”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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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4年后又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随着“企业发产假工资”变革为“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特别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

  第六,加大了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行为的处罚力度。

  与2011年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相衔接,对于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用人单位,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这就加大了处罚力度。

  最大问题

  地方利益恐会影响规定落实

  记者:“特别规定”在执行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比如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很好执行、相关部门的监管是否能到位?

  刘明辉:“特别规定”在执行中会遇到的最大问题来自地方的某些规定,地方政府往往优先考虑地方利益,一方面“肥水不流外人田”,另一方面唯恐城市人口容积过高,因此便出现了对外来女工的歧视性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允许外地人参加生育保险,为其他地方做出了榜样,赢得女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好评,值得推广。

  目前,用人单位参差不齐,在国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特别规定”落实相对容易。但是,在私企就有难度了。按照目前过少的编制,监管也很难做到位。

  比相关部门监管到位更重要的是,尽快改变阻碍生育成本社会化的制度,让用人单位不再有“性别亏损”,并且出台更多的奖优罚劣措施。

  清除障碍

  生育保险应面向所有女性

  记者:对落实“特别规定”你有何建议?

  刘明辉:针对用人单位动用手段致怀孕妇女辞职的现象,建立推定解雇制度,在员工被迫辞职的情况下,裁决复职或者赔偿。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增设:推定解雇是指由劳动者被迫或者被引诱辞职的行为推导出用人单位有辞退的故意,因而认定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不公正辞退的一种方式。此种辞退方式的内涵是用人单位变相辞退劳动者。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劳动者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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