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建议地方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就平等就业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绩评定的核心标准。对于其所辖区域出现影响恶劣的就业歧视事件,也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地方政府有权要求其所辖区域的单位定期提交雇佣情况报告,经审核后据此列出反就业歧视领域的优劣名单并予以公示。
最后,帮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增加对“特别规定”的解释。(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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