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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用人单位“性别亏损”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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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4年后又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记者:女职工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或障碍?

  刘明辉:我曾经提供法律援助的一个外来女邬某,在北京的一家单位上班,却不得不委托其户籍地上海的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她办理了生育保险手续。邬某在产后从上海的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了1.3万余元。而绝大多数外来女自付生育费用。

  可见,这类将生育保险与户口挂钩的地方规章将外来女排除在外,已经构成了对外来女的就业歧视。例如,很多单位暗箱操作只要男生,有些单位要了女生却有附加条件:“3年内不得怀孕”、“5年内不准生育”。

  26岁的李某拒签这种“不平等条约”,但是她跑了许多单位却处处碰壁。一位公司老总直言不讳地告诉她,你这种年龄是“不受欢迎的年龄”。你想想啊,女性到了这个年龄,结婚生育迫在眉睫,工作没多久就要谈恋爱、成家、生孩子、休产假,工资还得照发,用人单位何必找这个麻烦?反正年轻人多得是。

  可以想见,把“工资照发”改成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态度就会有所转变。

  有人担心生育保险不与户口挂钩会增加大城市医疗机构的负担,这可以理解。但关键在于如何制定解决方案,不能因为法律变革吸引外来女留在城市生育导致医院不堪重负,就剥夺外来女本应享受的生育保险权利和平等就业权利,而应当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增加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化解此项变革的负面影响。

  更值得关注和期待的是,生育保险应该由现在的只面向职业女性发展成面向所有的女性,上升为福利性、普惠性的保险,这才是它的法律方向。

  可见,生育保险不与户口挂钩,这仅仅是公平的底线。

  记者:保障劳动妇女的各项权益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刘明辉:督促地方取消与社会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让所有女职工都能享受生育保险。

  其次,推动政府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政府为了加速消除就业歧视以实现实质性平等,而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的特别保护弱势就业群体的措施。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高度重视“暂行特别措施”。发达国家通常采取“严格配额制”、“优先选择制”和财税扶持弱势性别群体就业等措施,鼓励企业做平等雇佣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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