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5岁的闫宝珊是西安蓝田县安村人,依照当地的传统,18岁那年他参加了县上举办的烹调班,经过2年的刻苦学习,他考上了国家特二级厨师,主要从事中式烹调和面点制作。1984年,他只身一人来到西安,先在西安东方大酒店工作。1990年7月,他被招工到长兴招待所在餐饮部当厨师,到2010年,整整工作了20年。他每天早6点上班到上午8点30分,休息半个小时后,从上午9点一直工作到下午2点;再从下午5点上班到晚上10点。为了安心工作,他顾不上回家夏收,也顾不上秋播,只能把地租给别人代种。
上世纪90年代,闫宝珊每月工资只有200元,到了2007年,他每月工资涨到1500元。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长兴招待所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从2009年起,他的工资从1500元,降到1200元,最后降到600元,说发的是生活费。到2010年,连生活费也停发了。
闫宝珊家中上有70多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上学的儿女,每学期上学需要13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有时到别的饭店、餐馆打工一天挣100元,有时几天找不到活干,只能呆在家里吃闲饭。2010年,他多次讨薪无果,要求办理社保遭拒,于是,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10年9月2日,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陕劳仲字[2010]166号裁决,裁定长兴招待所与闫宝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闫宝珊2010年1月至5月的生活费2250元;长兴招待所按照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有关规定为闫宝珊办理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社保费用;长兴招待所支付闫宝珊双倍工资差额16500元。
长兴招待所不服裁决,将闫宝珊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称:2003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5日期间,该所将全部餐厅设备及场地发包给职工王某承包经营,闫宝珊是王某的雇员,和王某属雇佣关系,与其所无劳动关系。长兴招待所无义务为闫宝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义务为其办理1990年7月至2010年5月社会保险及补交费用。
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和陕劳仲字[2010]166号裁决基本相同的裁决,长兴招待所不服裁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闫宝珊以为打赢了官司,就可以拿到工资补偿,长兴招待所就会为其补办社保,但到目前为止,他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人为其补办社保。他们一家6口人,现在只能靠妻子张亚玲在西安当清洁工每月1300元的工资维持生计。
据记者了解,与长兴招待所发生劳动争议的共有9人,其中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30岁左右,他们要求补偿工资和补办社保的要求也同样遭到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