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维权难,而打赢官司获得补偿,并补办社会保险同样艰难。以下就是几个典型案例:1、李长建,男,44岁,曾任西安市供电局城区分局抄表员,临时工,工作13年被解聘,经新城区仲裁委裁决胜诉,新城区法院调解,社保至今未补缴,案件无法执行。单位愿意给其补缴社保,但是找不到最初工资资料,社保部门无法补缴,法院执行部门称无法执行。2、李美丽,女,52岁,西京医院药剂师,临时工,工作26年被解聘,经陕西省仲裁委调解胜诉,社保至今未补缴,案件无法执行。单位愿意给其补缴社保,但是社保部门以超过50岁为由拒收资料,法院执行部门称无法执行。3、段松柏,男,58岁,武功县普集中学电工,农民工,工作26年被解聘,经武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胜诉,社保至今未补缴,案件无法执行。单位未开社保账户,社保部门无法补缴,法院执行部门称无法执行。4、刘志红,男,47岁,西安邮政局速递员,农民工,工作10年被解聘,经过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胜诉。但因单位拒配合社保部门,案件无法执行。5、苟国强,男,41岁,长庆石油勘探管理局测绘路服务处司机,农民工,工作15年被解聘,经过碑林区仲裁委裁决胜诉,碑林区人民法院调解胜诉。但是,社保因单位名称变更无法执行,最终被迫以6000元协调解决。6、简晓波,男,35岁,中国移动宏远通信科技公司会计,临时工,工作12年被解聘,经过雁塔区仲裁委裁决,雁塔区人民法院调解胜诉。却因单位社保2010年才开户而无法执行,最终被迫以经济方式解决。
上述劳动者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长年奔波,少则半年长的时间达三年之久。虽然在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在1996年取消“临时工”这一说法,即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统称为合同工,并均应按规定统一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但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仍沿用“临时工”说法,并且执行与正式工不同的工资及社保制度,加上“临时工”社险问题各地方政府、劳动部门无具体配套实施方案,并且大部分“临时工”仅仅停留在自己饭碗及温饱问题,其他方面的维权意识也不高,用人单位处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所以“临时工”的社保保险问题又成为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律师说法是谁绊住了社保的“腿”
对于临时工、农民工社保虽经过判决、裁决却无法执行的问题,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彦松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讲,法规仅规定其制定后的实施方案,许多细节衔接不完善。如2008年我省劳动部门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临时工)最早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好多单位看到文件后从2008年才为临时工开户,之前根本没有户头如何补缴?其次,2006年我省劳动部门文件规定,企业单位临时工(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补费,但是,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规定职工1986年10月之前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这样问题又出来了,好多临时工从上世纪70年代就在单位工作,能否也比照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法规中对此却没有规定。
二、从社保部门讲:1、用人单位提供资料不齐全(例如:原始工资记录、劳动合同、招工记录、职工档案、红头文件等资料)从而导致无法补缴;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补缴利息,时间过长导致利息远远超过补缴社保本金,很多单位不愿承担导致无法补缴;3、职工个人身份问题(城镇户口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无限制但农村户口人员超过60岁且之前没有社保账户将无法补缴)4、法院判决或裁决书内容不全面或不能如实反映职工劳动关系、工作年限等问题导致无法补缴。
三、法院裁决执行难:1、社保案件应否受理或是否由劳动行政部门、社保行政部门先行处理存在争议,外省好多法院不受理,《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部门解决并对单位可实行执法权。2、法院判决中不涉及社保部门也不能强行干涉社保部门,所以很多案件虽然胜诉却很难执行。3、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法院对判决书涉及的社保开户问题没有办法,所以执行起来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