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覆盖率低、保障程度有限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足,“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已经进入60岁的老年人缺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其养老金仅仅由基础养老金构成,在部分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支付达到每人每月80元,和城镇居民养老金相比还是偏低,尤其在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率高的情况下,还远远达不到保障老年人生存权的需要。
就个人账户养老金而言,安徽省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最高缴费为2000元,根据自愿原则,农民缴费时,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缴费,由于安徽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和社会养老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大多数农民选择最低保费100元。在不考虑通过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5年后开始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只能领取14.41元(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5%,本文按照贴现率4%计算),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即使一个投保者按照最高缴费2000元缴纳,缴费年限达到40年,从60岁算起,该投保者每月可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1367元,也很难从基本上解决养老问题。再加上政府投入少,导致“新农保”演变成为个人缴费的完全积累制,失去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功能,对参保人员缺乏激励,导致覆盖面窄。
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安徽省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为3391万(此数据不包括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安徽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791.35万人,据来自省人社厅的数据显示,安徽省纳入国家第一、二批“新农保”试点的26个县(市、区)参保人数达935.5万(第三批41试点县“新农保”工作刚刚启动),占全省乡村人口的28%;217.8万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占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27.5%。伴随着“新农保”的实施,在试点县社会养老覆盖率较高,在非试点县社会养老发展缓慢,从全省来看,覆盖率比较低。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
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有明确的立法,由各级政府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发展之初到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成文的法规。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安徽省的农村养老保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展开,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不是农村居民与政府的长久性契约,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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