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报销办法
根据《来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费用报销办法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实行合作医疗参与者就诊时凭《来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医,当场报销。
1、合作医疗参与者在本县内合法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疗机构凭《来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当场垫付报销,填写《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登记表》,在《来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门诊费用登记余额栏内按报销金额除帐。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处方,《登记表》,《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汇总表》按规定时间到县合管办报销本月门诊费用。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凭处方,《登记表》,《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汇总表》按规定时间到乡镇合管站报销本月门诊费用。
4、各乡镇合管站将本乡镇,及各村门诊费用报销汇总后,一月一次到县合管办核销。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办法
(一)、合作医疗参与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终结后,乡镇卫生院合管科对病人住院资料进行初审,垫付资金报销,按审核资料填写《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并将报销情况在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上登录上传乡镇合管站。同时将报销资料交乡镇合管站审核,按月到县合管办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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