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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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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山东省正式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最高以每人5000元标准罚款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我市裁量基准规定,罚款被详细分成了4个档次。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涉及5人以下的,经责令改正积极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责令改正,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罚款;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涉及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罚款;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涉及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罚款;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涉及2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以每人5000元的标准罚款。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据此次“裁量基准”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在限期内改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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