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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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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山东省正式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60%以上,按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据悉,按此次规定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不足1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倍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10%以上不足3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30%以上不足5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50%以上不足6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2倍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60%以上或违法延长时间3个月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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