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2、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
2、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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