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②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 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2)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①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 1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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